关于加强民办职业培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劳社培字[2007]34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和劳动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做好民办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0号)精神,促进自治区民办职业培训事业健康发展,现就加强自治区民办职业培训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加强民办职业培训的管理工作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是职业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促进就业再就业的重要基础。《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实施条例》规定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以实施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各类民办学校的审批权限、管理职责及工作要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学习、准确理解和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要将民办职业培训工作纳入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以及技能人才培养工作的整体规划,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依法管理,推动民办职业技能培训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各类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更名、撤销按以下规定,由相应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审批。
(一)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由所在地县级(含县级市、区,下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报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由所在地、州、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报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及以上培训的民办职,是业培训学校,经办学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签署意见后,由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审批。
(二)培训机构在自治区内跨地(州、市)、县(市)举办职业培训,由原审批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签注意见,由办学所在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审批权限审批,并报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三)外省来疆举办职业培训,由培训机构所在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证明,由办学所在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权限审批。
(四)民办技工学校的设立由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设置标准及审批程序参照公办技工学校规定执行。
三、坚持依法审批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本着依法、规范、服务、高效的原则,及时受理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设立申请。
(一)申请设立民办培训机构必须具备以下办学条件:
1、申请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非国家机构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公民个人申请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违规办学记载。联合出资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应当视出资比例及经公证机关公证的联合出资协议书,确定一方为举办者。
2、必须达到《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评估标准》(附件1)。
3、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必须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学设施,具有独立的组织机构和财务会计制度。
4、有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只能使用一个规范名称。学校名称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应规范、明确。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统一使用“××自治区(市、县)××职业培训学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需同时注明外文名称的,其规范外文名称要与中文名称一致。经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条件批准,可以以捐赠者姓名或者名称作为校名,如×××(捐赠者姓名或捐赠单位机构名称)职业培训学校。学校名称不得使用专用名词,不得与已有名称相同。未经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世界”、“国际”字样;未经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冠以“新疆”“自治区”等字样。不得含有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带有封建迷信色彩,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名称;不得使用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人民团体名称、社会团体名称、企事业单位名称及宗教界的寺、观、教堂名称;不得使用已被撤销或取缔的培训机构的名称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名称。
(三)申请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必须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申办报告,说明办学目的宗旨,设置的主要专业(工种)、培训层次;
2、举办者的资格证明,办学资金证明;
3、拟任负责人的身份证、教师资格证、学历文凭、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复印件;
4、拟聘的教师的身份证、教师资格证、学历文凭、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复印件,会计、出纳上岗证原件、复印件;
5、开设专业的教学计划与教学大纲;
6、培训、实习场地,教学设备证明,自有的应出具产权证明,租赁的应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契约或合同,租借期限不得少于3年;
7、拟办机构的章程(包括学校名称、地址,办学宗旨、办学规模、专业工种、层次、形式、招生的对象和范围,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含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职权、任期、议事规则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组织机构设置,行政人员、教师及工作人员的聘任、解聘、辞职及职权、职责和待遇;学校财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学校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财产处理等有关事项;章程修改的程序等。
8、拟成立学校董事会的董事会章程和董事长、董事名单及资格证明文件;权。属于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10、属联合办学的,须提交联合办学协议书。
11、其他与办学相关材料。
(四)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法定程序和规定期限做好审查、审批工作。
1、申请。申办者应按规定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申办材料,并填写《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
2、评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或委托由有关专家组成的评审小组,按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见附件一)的要求,审查申报材料和实际办学条件。对举办者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办学可行性进行考察评审,提出客观、公正的书面评审意见。
3、审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自治区规定,依据专家评审小组提交的评审意见,对举办者提交的全部材料和建校准备情况进行审核,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做出是否同意举办的书
9、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面答复。
4、发证。符合办学条件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正式批复,批复中准确注明批准的学校名称、职业(工种)、职业资格等级(或职业技能培训层次)等有关重要内容。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以下简称《办学许可证》)正、副本。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按规定到当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办学许可证》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将《办学许可证》正本放置在主要办学场所的醒目位置。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设立:
1、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或者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转为民办学校的;
2、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或者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
3、不具备相应的办学条件、未达到相应的设置标准的;
4、章程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经告知仍不修改的;
5、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人员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或者学校校长、教师、财会人员不具备法定资格,经告知仍不改正的;
6、在申请设立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7、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四、做好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教学指导和服务
(一)加强教学指导和服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向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提供劳动力市场职业供求信息,引导其合理设置专业,并在教学(培训)计划、大纲、教材建设等方面提供服务。组织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及时传达学习国家和自治区对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工作方面的新规定新要求,严格按规定办学,确保教学质量。各学校要严格按照教学(培训)计划和大纲实施教学,目前国家和自治区暂时没有制定教学(培训)计划和大纲的专业(工种),可由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依据《国家职业标准》,自行制定教学 (培训)计划、大纲,并经专家论证后报审批机关备案再组织实施。
(二)做好校长和教师的上岗资格认定及培训。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必须具有学校管理经历和能力。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专职教师应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和相关职业资格证书。要定期举行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校长和教师培训研修活动,定期对教学管理水平高、培训质量突出、就业率高的学校的优秀校长和教师进行评选和表彰。
四、加强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监督和管理
(一)强化办学监督和质量管理。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日常监督,处理有关事项,并做好相关记录,由监督人员签字后归档。委托社会信誉好、业内影响大的中介组织,对区域内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进行信用等级评估,建立信用等级制度。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办学行为进行监督。日常监督的记录、评估报告、质量管理体系建设以及信用等级应作为衡量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水平的重要依据。对监督、评估过程中发现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混乱,培训质量低下,虚假办学,违规办学,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审批机关限期整顿,整改期内,不得招收新生和举办新的培训活动;期满仍不合格,收回《办学许可证》。
(二)实行培训报备制度。学生入学后,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要及时到审批机关办理学员注册登记。学员完成学业,经考核合格,颁发自治区劳动保障厅统一印制的《民办学校结业证书》,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由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组织学员填写《职业技能鉴定考核表》,报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按有关规定参加职业技能鉴定。
(三)实行年检制度和年度统计报表制度。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每年对已审批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进行一次检查登记,对符合办学标准、办学规范、办学效益好、诚信等级评定优秀的学校,可三年年检一次,诚信等级良好的学校每两年年检一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在每年12月20日前按劳动保障部门的要求如实填报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综合情况统计表。
(四)实行变更审批制度。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机构改变名称、性质、增设专业、提升层次、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以及学校解散与合并,须按原审批程序报批。解散与合并前应进行财产清查和财务结算,妥善做好在校学生和教职工安置及各项善后工作。格的,取消办学资审批机关对核准解散与吊销办学许可证的机构应当予以公告,并通知其交回办学许可证和印章,通知同级登记机关撤消登记,并予以公告。
(五)规范招生收费和广告。与地方价格主管部门协调,引导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根据生均培养成本和市场需求合理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刊登发布招生简章和宣传广告,必须填写《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招生广告(简章)备案表》,事先向劳动保障行政审批机关备案。对在机构名称、培养目标、培训层次、培训形式、培训条件、培训期限、收费标准、证书发放和就业方式等方面的发布虚假信息、承诺及虚假广告,应及时予以纠正;拒不纠正且情节严重的,可吊销《办学许可证》。
(六)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2、擅自分立、合并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
3、擅自改变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4、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5、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的;
6、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7、超过备案项目和标准滥收费用谋取暴利的;
8、学校财务、资产管理混乱,培训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
9、侵犯教职员工和受培训者合法权益的。
10、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一年不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
五、争取政策扶持,做好信息公开,总结先进典型
(一)提供政策支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支持民办职业培训事业的发展,帮助落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在建设用地、税收优惠、金融信贷以及教师、学生各项待遇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同等的待遇。组织有关评奖评优、文体活动和课题、项目招标时,要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及其教师、职员和参加培训人员提供同等机会。民办职业培训审批、管理和监督的必要经费,应列入本级劳动保障部门办公经费预算,并报财政予以保障。
(二)建立服务平台。建立专门的民办职业培训管理服务工作平台,并通过报纸、网络等多种方式,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网(www.xj.lss.gov.cn)建立民办职业培训专栏,向社会公开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信息(包括培训学校名称、培训专业、培训地点、收费等)以及劳动保障部门有关民办职业培训审批工作制度、审批制度、管理规定等信息。工作制度、审批程序、办公时间和联络方式,公告所审批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及其章程,引导学员到具有办学资质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接受培训。
(三)树立办学典型。总结和推广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贴近市场规范办学、注重质量追求效益、积极开展再就业培训、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培训、促进就业再就业效果明显的典型经验并加强宣传。定期开展民办职业培训经验交流和先进表彰活动。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六日